原文载于《海峡法学》2025年第5期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建构公法上健康权规范的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提出健康权规范前,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的解释以“健康”概念证成公共利益与公权力机构义务。自2017年的“释字第753号解释”正式提出健康权规范以来,健康权作为公法请求权基础,其内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目前两岸公法上健康权规范都处于渐进式完善的过程之中,应当使健康权规范与政策条款、现有基本权利规范共同发挥作用,引入更专业的单独审议程序处理相关案件,以法治方式推进两岸医疗卫生事业融合发展。
关键词:健康权;卫生健康法;台湾地区;两岸融合发展;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代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与法治话语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