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表格一式两份,分别由团委书记和教学秘书留存备案。
2.请病(事)假两周(含)以内,由导师、教学秘书、团委书记审批,研究院备案。
3.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经导师、教学秘书、团委书记同意,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研究院备案。
4.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研究院销假,不按时销假作未请假处理。
5.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须联系教学秘书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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