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办理
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2015
1.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一般教职工请事假十五天以内者,其请假单需经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报送人事处备案;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请事假一个月以上者,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应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探亲假:参加工作(指转正定级后)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座城市的享受探亲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学校可以报销一部分探亲路费。
3.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十五天的婚假。
4.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为3天,到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路程假。
5.生育假: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夫妻,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假15天),最长可延长到180天。男教职工照顾假为十五日。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6.病假: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请病假。教职工请病假一个月以内者,其请假单应附医院病假证明报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送人事处备案;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应附医院病假证明,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