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22日电(作者 唐永红)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照《办法》的规定,台湾居民前往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领居住证。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诚如《办法》所称,是为便利台湾居民在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台湾居民合法权益。事实上,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不仅是便利台胞在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一个有效办法,而且是推进落实“同等待遇”、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一步,也是当前推进落实“同等待遇”的一个适宜举措。
坚定不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积极回应常住大陆台湾同胞的诉求,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学习、生活排忧解难,解决台湾同胞在大陆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大陆开展对台工作、发展两岸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这也是出台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这项措施的首要考虑。众所周知,两岸开启交流以来,两岸人员的交流日益密切,规模不断扩大,其中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常住台胞已经多达数十万人,在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就已经超过1万人。而两岸在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这些差异难免不造成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常住台胞遇到这样那样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大陆网络、技术的发展结合智能身份证的使用,显着提升了大陆居民学习、工作、生活的便利性。而常住台胞因在大陆身份证件(台胞证)问题而不能充分分享这种便利性。显然,制发类似大陆居民身份证的具有智能芯片的、能与大陆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普遍兼容的、方便使用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有效解决常住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便利性问题。
两岸同胞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没有任何理由不携手发展、融合发展,共享发展的机会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倡导“两岸一家亲”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率先与台湾同胞共享大陆发展的机遇。出台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这项政策,是大陆实践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根据《办法》,持有居住证的常住台胞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三项权利。《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大陆享受乘坐国内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金融业务、同等待遇购物购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等九项便利。显然,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让持证台胞能享受国家和居住地提供的三项权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九项便利,既是推进落实“同等待遇”的重要一步,也是为台湾同胞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有力的政策措施,更是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为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率先与台湾同胞共享大陆发展机遇创造更好的条件,必将为常住大陆的台湾同胞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和便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也是当前便利台胞、推进落实“同等待遇”的一个适宜举措。 从技术层面看,随着近年来电子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陆各地各领域依托相关技术开发的自助服务项目越来越多,但都要凭借智能芯片的身份证完成自助服务。而台胞证不同于身份证的技术标准,无法同身份证一样被所有的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终端识别,因此,需要制发类似身份证的居住证。从法规层面看,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既符合大陆的有关法规的规定,也不与台湾方面有关规定相冲突。从满足常住台胞的需求看,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不需要台胞放弃台湾户籍加入大陆户籍,因此,常住台胞一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在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便利性以及相关同等待遇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仍然可以凭借台湾户籍与身份证享受作为台湾居民的便利与福利。
(本文作者:唐永红,系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经济平台执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