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18-09-20 浏览次数:7886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为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营造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的氛围,引领优秀博士生争创高水平成果,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夏季学期完成。直博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6月份前,所有博士生都应在考核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学分有特殊原因(如公派出国、休学等)需延迟进行中期考核的,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进行,无特殊原因未参加中期考核的视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条  学院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学院领导、各所负责人,秘书为研究生秘书各研究所具体负责本学科博士的有关考核工作,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不少于3名的校内外教授、副教授或相当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担任。导师可列席考核小组,不参与评分。

第三条  中期考核重在考察博士生对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研究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考核方式分为课程成绩考察、书面考察与面试。课程成绩考察(按照标准分计算)占10%,书面考察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60%书面考查包括文献综述、科研进展报告和开卷考试,其中文献综述围绕未来拟展开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大致方向,完成不少于1万字的文献综述报告;科研进展报告内容包含论文发表(厦大版核心刊物论文、学术会议论文等)、参与学术讲座、课题等科研活动与其他所取得科研成果情况;开卷考试不限答题地点,答题时间在48小时内,字数不少于5千字。

面试包括学生汇报和答辩两个环节,内容包括科研学习情况PPT报告(含修课情况、科研进展等)、初拟的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与目前准备情况、学科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提问。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采取匿名评分,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延期考核比例8%,不足1人的按照1人计。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五条  中期考核合格,可获得1学分并按培养计划继续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半年后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转为同一级学科之下的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攻读的,可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议申请。如对研究所的决定有异议,可自研究所复议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16级博士生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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