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学生因公出国(境)差旅费资助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
时间:2023-05-22 浏览次数:27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院学生因公出国出境进行学术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差旅费的资助和管理,根据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和《厦门大学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资助标准和额度主要适用学生使用研究院统筹经费到国(境)外进行除驻点研究以外的因公差旅活动。赴台、赴日进行驻点研究的,继续执行《台湾研究院师生赴台驻点研究管理办法》。学生使用导师个人课题经费到境外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由导师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内自行确定报销额度和标准。
第三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交通工具,严格按照学校关于“出国(境)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中的“其余人员”标准执行。赴港澳出差原则上需乘坐高铁列车,赴台交流原则上应选择“小三通”。
第四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住宿原则上需两人一间,按照学校规定“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表”执行;如住宿一人一间,则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学生出国(境)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原则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执行紧急或重要公务等特殊情况,带队老师提前在OA上报批,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及经费一支笔同意,可乘坐飞机或直航,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可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
第六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由研究院根据工作安排统一进行,自行联系的出国(境)活动不予资助。已经获得学校资助的项目不可重复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