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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预告|法律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201

核心观点:

“担保财产代持”及形式违约处置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原始功能。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实践与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其逐渐担负起查核并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公司债发行事宜、召集公司债债权人并执行其决议、债券违约处置、限制债券持有人滥用权利等功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功能并非没有边界。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身份定位多样、义务配置范式也有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日本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身份定位存有差异,义务配置方式多样。各法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标准同样各异。

根据既有法规,可以妥当的得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非信托受托人,而是叠加了任意诉讼担当中的担当人身份的委托代理人。未来若仍继续沿用此“合二为一”的委托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模式,既有规则仍待调整。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为债券持有人最大利益服务规则仍需立法明定,勤勉义务的内涵也应进一步廓清。透过对证券监管实践与司法裁判文书的进一步分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有改进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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